信仰的自由與委身:宗教改革運動的現代意義

(本文為完整版,簡短版刊登於《北中月報》259期之〈信仰加油站〉版面)

台灣神學院/鄭仰恩牧師

根據教會傳統,馬丁路德於1517年10月31日在威登堡大學教堂張貼了95條的辯論文,對羅馬教廷當時販售的贖罪卷公開提出挑戰,這就開啟了風起雲湧的宗教改革運動,也建立了我們所屬的新教傳統。宗教改革運動反映了一個事實:宗教是會變質、扭曲,甚至墮落的,因此信仰的學習和反省非常重要。在五百年後的今天,宗教改革運動對我們有何啟發?

事實上,路德是在保羅書信裡重新發覺「上帝的義」的真實意涵。他將羅馬書1.17和3.24放在一起了解:上帝已經顯示怎樣使人跟他有正確合宜的關係,這是不能靠遵守法律完成的,因為法律本是「叫人知罪」;上帝白白地賜恩典,藉著耶穌基督救贖我們,使我們跟祂有合宜的關係。路德發現,「義」並不是上帝用來對抗罪人的審判工具,而是給予基督徒的禮物,是祂藉著基督的義白白「歸給」我們的。因此,義不是人贏取的,是「被賦予的」,人只能「被動」地領受。上帝的義顯明祂是一位慈悲的上帝,而人是蒙恩的人。簡言之,基督徒可以憑著信心領受上帝的義和平安,這就是「因信稱義」的道理。

羅馬書的信息讓路德壓抑的心靈得以解放並歡欣高呼:「我覺得我已經全然重生,就像得以進入樂園的大門一般。」路德感到,他在上帝的愛中得到自由。這樣的新自由也讓他有勇氣和信仰良心去面對外來的挑戰,不管是多麼巨大的威權和壓力。1521年4月,路德在沃木斯國會(Diet of Worms)中,單獨面對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本人以及羅馬教宗所指派審訊官組成的聯席審判團,在強大壓力下展現出堅強的信仰良心和勇氣。在面對「傳講異端」的控訴並被要求撤回所有神學主張時,他明確地宣告:「這是我的立場,我不能改變… 因為,我的良心已被上帝的話語所束縛。」路德證實,真正的順服就是「良心願意被上帝話語束縛的自由。」

保羅在羅馬書的後半部以及另一本重要的書信 – 加拉太書裡,特別強調「基督徒的自由」。他強調,福音所帶來的自由有兩個面向:一方面,福音讓人從奴役與罪惡中得自由(free from sin and slavery),不再受罪(自我中心)、死亡、律法的束縛。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福音讓人願意為愛與服務而生活(free for love and service),服事上帝、服事他人。

路德確認,因著信心被上帝接納,就在信仰裡獲得真正的自由,意思是體認到你有一位超越你的主宰,你雖然充滿罪惡而且渺小,但上帝這位宇宙和歷史的主宰已經接納了你,你應該坦然無懼。另一方面,因為你已經超越恐懼和焦慮,活在上帝所賜的自由和平安裡,你應該有新的生活態度,帶著勇氣和盼望去面對人生的挑戰,甚至不為任何威權所迫。因此,馬丁路德在他著名的《基督徒的自由》一書中提到:「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眾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轄。基督徒是全然順服的眾人之僕,受任何人管轄。」

加爾文在《基督教要義》一書裡,在論到「基督徒的自由」時,也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觀點:除了不再被律法束縛的自由外,基督徒也在「無關緊要的事」(adiaphora)上享有自由。他特別以教會的秩序和禮儀為例,說明有些關乎外在形式的事是「與得救無關的,因此不應該束縛良心」。這是「基督徒自由」的真義:現今仍有許多基督徒習慣於「被罪惡奴役」的信仰形式,即遵守各種不同形式的「律法主義」,為自己設立很多的禁忌和規律,驚東驚西,縛手縛腳,無法體認真自由。

其次,加爾文說,基督徒自由的真義就是,我們的所作所為都能實現上帝的旨意,亦即「心甘情願地(自由地)順服上帝的旨意」。奧古斯丁曾如此簡要表達信仰自由的精神:「愛上帝,然後做你想要做的!」(Love God, and do what you like!) 馬丁路德更激進的說:「愛上帝,然後勇敢的犯罪罷!」(Love God, and sin boldly!) 在此,奧古斯丁和馬丁路德的意思是:如果基督徒真的愛上帝,那麼「做你想要做的」就是指去做上帝要我們做的。同樣的,「勇敢的犯罪」代表著基督徒願意接納自己是一個罪人的事實,並認知自己是已經是被上帝接納的人,且因為和上帝的連結而一無所懼。路德要強調的是,我們可以確知,或許我們所做出的決定,或是行事為人,仍然會犯錯,甚至造成悲劇性的結果(「我又搞砸了!」),然而,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就算犯錯搞砸,我們仍然是在那位慈悲、寬恕的上帝的懷抱裡。

台灣人過去長久在傳統民間宗教和威權統治的文化下成長,所以有很深刻的奴隸心態和不自由,心靈被束縛甚至被扭曲,常常活在恐懼和焦慮中,不懂得自由,也不會追求自由,甚至喜歡活在威權文化或是不自由、缺乏獨立思考的情境中。耶穌提醒我們,若認識真理,就必得自由。美國心理學家羅洛梅(Rollo May)也指出:「缺乏心理自由和寬容的個人,即便擁有了客觀的政治自由保障,亦難有創意!」我相信,信仰自由的精神對台灣人意義非凡,對台灣基督徒更具有深刻反省的力量,值得深思。

信仰的自由會帶來「破除禁忌」或「破除偶像」的精神,也是一種建設性的自我批判精神,這是台灣人最缺乏的。再引用羅洛梅的話:「憤怒是自由的通路。」憤怒(anger)不同於怨恨(resentment),怨恨是苦毒的,會扭曲人性,會吞噬掉我們的內在。憤怒(義憤)則是在整合自我後,讓我們充滿活力,讓我們充滿見解和批判性,刺激我們作更清楚、深刻的思考。也因此,信仰的自由會帶來「參與」和「委身」,這是基督徒自由的積極面。德國神學家莫特曼(Jurgen Moltmann)主張,信仰的自由必定帶來解放與改變,確實,在嘗過「自由」的滋味之後,對上帝與人的委身以及「改變的行動」必然會被催迫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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